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出(退)站事宜


一、出站考核

(一)博士后应于聘用合同(工作协议)终止前1个月,向学院(系)提交出站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学院(系)学术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组织评审会,依据博士后进站时签订的聘用合同(工作协议),对博士后岗位职责和科研计划总体完成情况、完成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给出评审意见及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良、合格的,学院(系)推进出站程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原则上应退站,经评审会审议同意延期出站的,可由学院(系)向人才办提交延期出站申请。

(四)考核结果在学院(系)公示后报人才办。

(五)学校对各学院(系)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归档。对于未按考核要求和程序执行的学院(系),学校将收回考核自主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退站说明及流程

(一)退站说明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5.师德失范行为情形严重;

6.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7.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协议)情形;

8.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9.档案未在进站后3个月内转来学校;

10.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经批准退站的博士后,应自退站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按程序将人事档案转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转入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逾期不办理者,学院(系)及合作导师应协助将退站人员人事档案转至校外单位,协同学校党委保卫部(处)对退站人员户口作出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二)退站工作流程

1.博士后本人或学院(系)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官网下载专区-退站专区下载《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填写退站申请。

2.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学院(系)在《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上签批意见,并将《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提交至人才办(明德主楼1132)。

3.人才办签批意见,博士后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上传《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扫描件后,提交退站申请。

4.经学院(系)、学校、全国博管办依次系统审批通过后,博士后至人才办领取进站原件及退站材料,同时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