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经用人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到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具体流程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或相关项目协议约定执行。
二、出国(境)审批及待遇发放
1.出国(境)时间3个月(含)以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出国(境)期间不停发工资。
2.博士后单次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站期间累计因公及因私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出国未正常办理手续或逾期不归超过30日,按照退站处理,并由所在学院(系)负责追缴其在出国(境)期间薪酬。
3.如入选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按项目要求执行。
三、博士后进站后和出站前的2个月(含)以内提交的出国(境)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四、外籍博士后涉及外事管理事务时,由学院(系)按照国家和学校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