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工作
1.在站期间,须以主要作者身份发表不少于4篇所从事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论文。
2.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中,如有以下情形,经出站专家评审小组鉴定,可视情况折抵相应出站核心期刊论文:
(1)1篇SCI、SSCI或A&HCI收录的论文(需有学校图书馆等相关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可折抵2篇出站核心期刊论文。
(2)出版的20万字以上的高水平学术专著(须为独立著者或第一著者,不含主编、编著、译著或教材),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3)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可折抵1篇出站核心期刊论文: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并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申请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为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普通期刊论文原则上不能折抵。部分特殊学科因核心期刊数量较少而确需折抵的,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一般4篇普通期刊论文可折抵1篇出站核心期刊论文。
(5)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是否折抵及折抵标准由专家评审小组讨论确定。
3.未被SCI、SSCI或A&HCI收录的外文论文,原则上列为普通期刊论文。
4.博士后完成的上述科研成果,均应以“中国人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主要作者特指独立、第一或通讯作者;核心期刊的界定参照学校科研处最新更新的核心期刊目录。
5.博士后出站前2个月,应根据全国博管办制定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与在站研究成果复印件统一装订后,提交出站评审会审议;通过评审后,须向国家图书馆论文收藏中心、学校图书馆和学院(系)资料室交送博士后研究报告。
6.博士后科研任务中所要求的文章,应在出站前正式发表。只有用稿通知的,学校可先行办理出站手续,待文章正式发表后,另行发放博士后证书;如届时未能发表,将做退站处理。
(二)教学工作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当担任助教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具体为:
1.原则上应完成4学分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可包括课堂教学、指导教学或教学服务;自筹经费博士后的教学任务可由招收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课堂教学:每完成18课时授课任务且所授课程实名进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课表,计1学分。与导师共同开课的,出站时须由导师提供共同开课证明,确定学分分配,导师和博士后的教学工作量不能重复计算。
3.指导教学:每指导1篇本科生毕业论文、1篇本科生学年论文或评阅1篇研究生毕业论文,可分别折抵9课时、6课时和3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4.学校积极鼓励博士后承担教学服务工作。完整担任一年班主任工作,可折抵1学分教学任务(担任副班主任工作的,折抵数量减半);完整带完一期学生军训,可折抵1学分教学任务;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试验计划”、“挑战杯”等竞赛项目的,每指导一个项目,可折抵1学分教学任务。
5.考虑到部分学院(系)课程数量紧张,在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外,博士后可通过额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论文要求与出站核心期刊论文要求一致)的方式,折抵教学工作量,具体折抵标准为:额外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可折抵2学分教学任务;额外发表1篇SSCI、SCI或A&HCI收录论文,可折抵4学分教学任务。
(三)在办理出站手续前,学校将在人才办网页上对拟出站人员的科研及教学情况进行详细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四)上述科研和教学考核条件主要适用于一类、三类及四类博士后。二类博士后由人才办商人事处确定出站考核标准;五类博士后由共建单位牵头确定出站考核标准;六类博士后按照教师标准进行考核。
(五)出站考核其它未尽事宜,可提交出站专家评审小组审议,如获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可办理出站手续,否则做退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