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按需招收、择优遴选”的原则,采取学校、学院(系)两级遴选机制。具体申请、遴选、录取程序如下:
(一)学校于每年10月和次年3月集中组织两次博士后招收遴选
1.每年10月中旬和次年3月中旬,各学院(系)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及教师队伍现状,实事求是地制定本单位博士后招收计划,按学校通知要求及时交人才办;
2.学校审核通过后,于10月底和次年3月底分别对外公布招收计划;
3.学院(系)组织内部遴选程序,并将遴选结果最迟于12月初和次年5月初之前交人才办;
4.人才办于1月上旬和6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遴选会,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二)申请人向学院(系)递交材料清单
1.《博士后申请表》
其中,申请表中的《专家推荐信》应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其中一位应为申请者的博士生导师。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及外籍申请人一般应有一位海外导师作为推荐人。
应届统分博士申请人须提交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或学生就业管理部门开具的统招统分证明(院、系盖章无效);非应届统分博士申请人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证明;四类、五类博士后申请人,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脱产作博士后的意见,并说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去向。
2.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情况的综合鉴定材料。
3.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尚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加盖公章)或签署“如不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书,则视为自动放弃博士后资格”的协议,待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补交。
4.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证等的复印件。
5.能证明申请人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的主要材料及成果清单。
6.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出国前如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需提供由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博士回国作博士后意向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学院(系)遴选程序
学院(系)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不少于6位专家出席的、公开的博士后遴选会,或以试讲、学术成果报告会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遴选。具体程序如下:
1.专家审阅申请材料。
2.申请人就博士后阶段拟开展的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思路进行简要介绍,并就专家质询进行答辩。
3.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2/3方可推荐)表决确定拟招收人员,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遴选登记表》亲笔签名确认。
4.学院(系)组织通过遴选的申请人在我校校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将拟招收人员排序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人才办。
(四)学校审批程序
1.人才办对学院(系)提交的拟招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学校依据本细则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进出站评议议事规则》(详见附件)等文件规定,组织召开博士后遴选会议,研究提出博士后招收建议人选,并就国家资助指标及住房等资源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3.人才办将博士后遴选会议建议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人才办将相关决议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备案,并通过学院(系)向招收的博士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