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申请与我校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来自: 时间:2017-06-01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单位与我校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提升合作质量、深化合作层次、保证合作持续性,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修订)》(2014-2015学年校办字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与工作站设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博士后合作关系,应以服务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人才队伍建设中心工作为前提,以优化提升合作效益为原则,充分发挥我校社会服务职能,积极拓展社会资源,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

第三条 合作方申请与我校联合招收博士后,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并获批设立工作站。

二、已获批设立工作站的设站单位,应具有与我校学术地位相匹配的行业声望。

三、合作方导师应具有指导博士后的水平和能力。

四、除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外,原则上还应至少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1、已与我校签署合作共建框架协议的;

2、受上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因承担“智库”建设或专业研究需要,与我校联合招收博士后的;

3、为我校教师提供重大研究课题、合作项目,或为我校青年教师提供挂职锻炼平台,在助力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4、知名度高,信用良好,规模和实力在国内同行业中比较突出,原则上应排名在前10位的;

5、向我校提供大额资金捐赠的;

6、已与我校流动站设站单位建立人才培养合作关系的;

7、其他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合作的。

第四条 合作周期原则上为五年。合作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合作期满后,将视合作情况续签合作协议或终止合作。

第五条 合作费用暂执行现行标准,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现行标准为:企业5万元//人(含导师指导费1万元//人);机关及事业单位3.2万元//人(含导师指导费1万元//人)。

第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受理联合招收博士后申请,是该项工作的主责单位。校内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配合做好日常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

    第七条 符合合作标准的工作站设站单位,在征得我校流动站设站单位同意的前提下,由人才办向学校主管领导提交合作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并签署《联合招收博士后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双方启动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

    第八条 《协议书》中应注明合作方博士后导师姓名,提交双方审核后生效。合作方博士后导师不得使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导师头衔对外开展活动。

    第九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进出站工作及在站期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及《协议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由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颁布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或学校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则本办法相应调整。